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信用承诺制度
2023-11-16 00:00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信用承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引导行业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诚信为本、信誉至上的风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全体会员应共同提高信用意识和道德水准,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章 信用内容承诺
第三条 依法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服务等活动,杜绝行业垄断行为。
第三章 服务方式承诺
第四条 依法办理登记。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时提供的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五条 加强内部建设、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
第六条 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落实信息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 接受监督管理。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党建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 服务对象承诺
第九条 以深圳市从事有害生物防制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收费标准承诺
第十条 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加强自我约束,规范开展业务活动和服务收费,确保不踩红线、合规运行。
第十一条 加强管理做到合法合规收费、不强制入会、不强制收费、不重复收费,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不利用政府名义或以政府委托事项为由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不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第十四条 不强制会员、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第十五条 不以担任理事、负责人为名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不搞非法集资活动。
第六章 违反信用承诺的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协会愿意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并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此制度经八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