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3-11-16 00:00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升信息透明度,保障会员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协会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方式及监督保障机制,适用于协会所有信息公开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息公开制度的审议
第四条 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需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制度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并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表决。
第五条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需获得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协会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机构基本信息、职能及联系方式。
2.协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行业规范。
3.工作动态、会议决议及重大活动情况。
4.财务信息,如年度财务报告、会费收支等(涉及商业秘密部分除外)。
5.服务项目及会费标准。
6.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7.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七条 信息公开方式主要包括官方网站、会议公开、公告通知等。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八条 协会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与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协会的财务信息、年度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协会各类管理制度、其他涉及协会重大事项或认为可能对协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内容须由工作人员书面呈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公开。其他信息公开内容须口头请示秘书长后方可公开。
第十条 协会公开的信息接受理事、监事、会员以及社会公众相关利益方的监督检查,凡是发现公开的信息不完整、有误或涉及虚假信息的,欢迎向协会秘书处或有关部门反馈,协会将核实情况后及时改正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此制度经八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