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2023-11-16 00:00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重大活动报告是指将可能会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登记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重大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1、全体会员大会即年度年会、会员代表大会;

2、建立党的组织(成立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3、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6、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活动的跨组织、跨区域的学术活动和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7、涉及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活动,其中包括:

(1)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2)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的捐赠活动;

(3)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的参加的活动;

(4)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

8、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9、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0、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或赞助;

11、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12、其它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举办重大活动,应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表》。

第六条 本会举办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前3个工作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纠正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保存重大活动档案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此制度经八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