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登记证书管理制度
2023-11-16 00:00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登记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登记证书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协会合法、有序运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所有涉及登记证书的申请、保管、使用、变更等环节。
第三条 本协会登记证书是协会依法成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重要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转让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二章 登记证书的申请与颁发
第四条 协会成立之初,由筹备组负责向深圳市民政局或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包括协会章程、发起人名单、拟任负责人资料等必要材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该证书为本协会的唯一合法身份证明,由秘书长负责领取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秘书长应在收到登记证书后,立即组织登记信息的录入和归档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登记证书的保管
第七条 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应悬挂在协会办公室醒目位置,副本原件由协会秘书长负责具体保管,存放于带锁文件柜中,确保安全无虞。
第八条 保管人员应定期对登记证书进行检查,防止遗失、损坏或被盗。
第九条 除特定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登记证书离开协会办公场所。
第四章 登记证书的使用
第十条 登记证书的使用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
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等需要证明协会资质的活动;
3.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等。
第十一条 使用登记证书时,应填写《协会登记证书使用签收表》,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后需填写归还记录。
第五章 登记证书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如需对登记证书上的信息进行变更(如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协会因故解散或注销时,应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并将登记证书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随着法律法规和协会发展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此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解释。